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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8月4日朝陽區(qū)工體附近,李先生駕駛的保時捷panamera小型轎車與王先生駕駛的大眾牌轎車發(fā)生嚴重的交通事故,后經交通隊勘驗認定肇事方王先生負全部責任。事后李先生與王先生達成共識,也無其余分歧,但卻在維修途中因發(fā)動機損傷應該更換與否和保險公司產生分歧,保險公司認為李先生的保時捷轎車發(fā)動機雖有瑕疵但卻不影響使用,所以無法索賠發(fā)動機。而李先生則認為發(fā)動機屬于精密部件,差之毫厘謬以千里。后經雙方協(xié)調決定委托一家具有資質的車輛鑒定評估機構進行司法鑒定。我公司受理后對損傷車輛進行實物勘驗、比對后,檢測出鑒定標的發(fā)動機缸蓋輕微變形、缸體內有明顯刮痕、曲軸受損、連桿彎曲變形。檢測報告出具后,李先生的發(fā)動機成功獲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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