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法國現代著名文學家、社會活動家羅曼·羅蘭曾說過:“問題在于用事實證明有理,沒事實,有理也不值一文。”一語道出了證據的重要性。證據是法官在司法裁判中認定過去發(fā)生事實存在的重要依據,在任何一起案件的審判過程中,都需要通過證據和證據形成的證據鏈再現還原事件的本來面目。
1、錄音證據的合法取證
視聽資料作為證據形式之一,是被法律認可的證據形式,合法的錄音資料即屬于視聽資料,可以作為證據呈現在法庭之上。
錄音取證往往是在證據不足的情況下而進行的,由于其取證過程一般比較隱蔽,被錄音者此時警惕性較低,所以,錄音取證較為容易實現。但在取證過程中也是必須要注意方式方法,在不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情況下取得真實有效的錄音證據?!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六十八條規(guī)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guī)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第七十條規(guī)定:“一方當事人提出的下列證據,對方當事人提出異議但沒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確認其證明力:(一)書證原件或者與書證原件核對無誤的復印件、照片、副本、節(jié)錄本;(二)物證原物或者與物證原物核對無誤的復制件、照片、錄像資料等;(三)有其他證據佐證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無疑點的視聽資料或者與視聽資料核對無誤的復制件;(四)一方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對物證或者現場的勘驗筆錄。”
要使得錄音資料能夠作為有效證據出現在法庭審判當中,其取得的方式方法必須要符合相關的法律規(guī)定,錄音資料本身需要沒有瑕疵且完整。
?在錄音取得過程中必須是在合理的場所進行的,切不可采取竊聽的方式,窺探他人的隱私,侵犯他人隱私權,由此取得的錄音資料會因為手段違法而被排除。
?對方的言論必須是當時真實意思的表達,沒有受到任何的脅迫與威脅。
?錄音資料的內容需要具備真實性、連貫性,不可進行剪輯,需要原始狀態(tài)呈現,談話內容音質需要清晰,且對于待證實案件部分有準確、完整的描述。
要取得合法的錄音證據,在實施過程中,事先不僅需要了解其相關的法律規(guī)定,還需要制定一個實施方案,盲目進行只會打草驚蛇,并不能得到有效的錄音證據。
?錄音取證宜盡早進行,此時被取證人還沒有經過過多的質詢,防備心理不強,對于交談內容也更容易是實事求是的表述,沒有過多摻入個人的主觀思想。
?交談地點應盡量選擇在相對較安靜的地方進行,方便交談,也利于獲取高質量的錄音效果。
?對于談話內容應事先做好計劃,有技巧有針對性地進行交談,但要注意不要涉及個人隱私、商業(yè)機密,當然也不要使用威脅、恐嚇等詞語。
?現場交談的效果要好于電話溝通,但電話溝通過程中可以進行錄音公證。
在公證員面前撥打電話并錄音,公證處會出具證據保全公證書?!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七十七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就數個證據對同一事實的證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則認定(一)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依職權制作的公文書證的證明力一般大于其他書證;(二)物證、檔案、鑒定結論、勘驗筆錄或者經過公證、登記的書證其證明力一般大于其他書證、視聽資料和證人證言;(三)原始證據的證明力一般大于傳來證據;(四)直接證據的證明力一般大于間接證據;(五)證人提供的對與其有親屬或者其他密切關系的當事人有利的證言其證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證人證言。”經過公證,可以大大提高錄音證據的證明力度。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七十條規(guī)定:“一方當事人提出的下列證據,對方當事人提出異議但沒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確認其證明力:……(三)有其他證據佐證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無疑點的視聽資料或者與視聽資料核對無誤的復制件……”。錄音錄像屬于視聽資料,如果錄音錄像雖未經過被攝錄人員許可,但該錄音錄像的方法未侵害他人合法權益,其內容未侵犯他人隱私、人身、人格等權利,也未違反法律禁止性的規(guī)定,該份證據就具有相應證明力。
2電話錄音證據
電話錄音可以進行公證,成為公證錄音證據,其證明力大于其他一般錄音證據。
?電話錄音的對象必須是承擔義務的一方,因為只有本人作出的承諾才對其行為具有約束力,對于對錄音不承認是其本人的情況可以申請司法鑒定,需要注意的是,撥打的電話號碼最好是其實名注冊的號碼。
?電話錄音內容必須完整反映案件內容,同樣,電話錄音證據應當未被剪接、剪輯或者偽造,前后連接緊密,內容未經過改動,具有客觀真實性和連貫性。
?通過錄音設備錄音后,在拷貝到電腦后,原始錄音資料不要刪除。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的相關規(guī)定,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證據應當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證據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經人民法院核對無異的復制件或者復制品。被錄音者必須是在平等、自愿的情況下錄音的,任何通過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威脅等手段取得的證據都是無效的。
由于錄音證據的特殊性,錄音證據是經歷了一個從被完全否定、排除到逐漸被認可的過程的,其證明力度也一直受到多方面的影響,現在電話錄音證據可以進行公證,無疑是對電話錄音證據的證明力度的提高。
在司法實踐過程中,確實有些許案件,錄音證據起了關鍵性作用,讓持有該證據的當事人勝訴。
就最高人民法院公示的裁判文書《李生堂與白正祥等企業(yè)出資人權益確認糾紛案》,最高法院認為,本案訴訟期間,李生堂提交了一份其與白正祥之間的通話錄音,該錄音內容清晰、連貫,沒有明顯的變造或技術處理痕跡。白正祥雖然主張該錄音證據內容有疑點、不能作為判斷兩人實際通話內容的根據,但一審質證時其認可該錄音是其本人的聲音,原審期間其對存在通話的事實及錄音的真實性未予否認,亦未申請司法鑒定,故本院對該錄音真實性予以確認。原審法院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六十九條不予采信該份錄音證據不當,本院予以糾正。但決不是有一份錄音證據就可以解決所有問題的,首先錄音證據必須完全合法同時不可只有錄音證據,需要有其他證據佐證,只有符合要求,錄音證據才會被采納并體現相應的證明力。反之,錄音證據將會被排除出去,不可作為證據使用。
在最高人民法院公示的裁判文書中就有因為錄音證據不合法而被排除出局不予采信的案件。針對《楊福增與陳書成合伙協(xié)議糾紛案》,最高法院認為,陳書成提交了其與劉紀文及楊衛(wèi)東的電話錄音,證明楊衛(wèi)東與楊福增是股東關系,楊衛(wèi)東付給陳書成的88萬元是楊福增授權支付的,楊福增對該款有控制權。而楊福增對該證據的真實性不予認可。經詢問,陳書成陳述該電話錄音系未經劉紀文和楊衛(wèi)東同意錄制,故該證據來源不合法,本院不予認定。
3錄音證據的司法實踐
一般情況下,所有的糾紛都可以使用錄音的方式進行取證,在實際生活中,債務糾紛是最常遇見的糾紛類型,也正是由于其普遍發(fā)生,且一般債權雙方之間本身存在聯(lián)系,彼此并不陌生,容易讓人思想麻痹,忽略很多細節(jié),往往當矛盾糾紛形成,很難提供完備的證據,此時,通過合法的方式獲取錄音證據是行之有效的補救措施,這在很多真實的案例中都有體現。
在最高人民法院公示的裁判文書《張麗華與趙衛(wèi)國等民間借貸糾紛案》,對于趙衛(wèi)國與張麗華于2013年1月5日談話錄音的部分內容二審判決認為,趙衛(wèi)國在與張麗華談話過程并未侵害他人合法權益,亦未違反社會公共利益和社會公德,其取證方式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guī)定,因此,應認定該證據為合法證據。趙衛(wèi)國提供的幾份證據相互佐證,能夠形成證據鏈,達到證明的高度蓋然性。二審判決對錄音證據內容進行質證、認定后認為,從錄音效果上看,可聽清基本內容,并無明顯的疑點,雖然是私錄形成,錄音過程并未侵害他人合法權益,亦未違反社會公共利益和社會公德,其取證方式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guī)定。張麗華認為二審判決程序違法的申請再審理由,不能成立。
在上述案件中,雖然趙衛(wèi)國提供的錄音證據是私錄取得,但其錄音過程合法,錄音內容合法、充分,故最高人民法院給予了充分的認可,承認其相應的證明力。
還原事實真相需要證據,多種形式證據相組合聯(lián)系才可以拼出更加貼切的場景。錄音證據也是不可缺失的證據種類,只要通過合法的方式取得完整的錄音資料,法律會承認其相應的證明力度。
4最高法判例:
通過在中國裁判文書網(www.court.gov.cn)中,本文通過對該29則判例中有關錄音證據應否采信的理由進行整理,希望對法官采信該類證據提供參考,也為律師以及當事人采集和提供此類證據提供指引。
1.張增彬與顧秀蘭、馮睿?;榧s財產糾紛案(2011)民申字第1086號)
遼寧高院認為:張增彬向法院提交的錄音證據,系張增彬與馮睿睿婚姻出現矛盾,在離婚訴訟過程中由張增彬一方秘密錄制,張增彬一方的問話內容存在誘導,馮睿睿關于夫妻的感情矛盾所陳述的內容,并未直接回答張增彬所要證明的借婚姻索取財物的事實。最高法院認為:張增彬雖然向撫順中院提交了相關的錄音證據,但其內容并不能證明顧秀蘭、馮睿睿自認了借婚姻索取財物的事實。
2.朱以科等與重慶創(chuàng)碩建筑勞務有限公司等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案(2012)民再申字第324號
最高法院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六十九條第一款第(三)項關于存有疑點的視聽資料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的規(guī)定,朱以科以其與余代德、陳德清、徐東通話錄音為證,擬證明雙方有未結算工程,但由于余代德、創(chuàng)碩公司不予認可,且該通話錄音內容不清晰,僅憑該通話錄音不能證明雙方有未結算工程。
3.張冠雄與福建省燕京惠泉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等技術合同糾紛案(2012)民申字第1318號
最高法院認為,張冠雄為證明其主張所提交的主要證據是與惠泉公司部分領導的5份通話錄音資料,但由于該5份通話錄音資料所涉及的技術成果、技術合同等內容均為張冠雄在通話中自已陳述的,通話對方并未認可,張冠雄也沒有提供其他證據予以佐證,因此原一、二審法院認定張冠雄不能證明所主張的技術成果和技術合同真實存在并無不當。
4.林銀躍與蘇文廟,林亞文合伙協(xié)議糾紛案(2012)民申字第1202號
最高法院認為,申請再審期間,林銀躍提供其與蘇文廟之間的錄音資料作為新證據,證明合伙關系形成于蘇文廟和林亞文之間,其并非合伙關系的當事人。經審查,此錄音資料在二審庭審結束前即已形成,不屬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四十四條規(guī)定的再審期間的新證據。故,本院對此份證據效力不予評判。
5.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懷柔支行與北京懷柔望懷建筑工程公司等借款合同糾紛案(2012)民再申字第111號
最高法院認為,望懷公司提供了懷柔建行信貸員劉興元、馬少平的談話錄音,證明懷柔建行找望懷公司簽訂《保證合同》時合同內容是空白的。該兩位信貸員作為具體經辦人,其談話錄音內容是客觀真實的,進一步反映出懷柔建行未按照常規(guī)簽訂《保證合同》的事實。關于望懷公司提供的錄音證據的效力問題。原一、二審判決對于望懷公司不應承擔保證責任的認定,主要是基于雙方提供的《保證合同》和《保證意向書》以及新星電器廠的證言作出的,而其他視聽資料證據只是進一步增強了已有證據的證明力。且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的相關規(guī)定,望懷公司提供的錄音并不能認定為非法證據。雖不能據此認定望懷公司關于《保證合同》為空白合同的主張成立,但可以佐證其不知道擔保款項用途為“借新還舊”的事實。
6.楊某與某縣農村信用合作聯(lián)社借款合同糾紛案(2012)民申字第689號
最高法院認為,楊某申請再審提交的第五組新證據對話錄音(抄寫)證據材料在本案一、二審程序中提交過,該證據系楊某單方制作,其內容不包含借款轉貸的情況,且庭審質證中某縣農村信用合作聯(lián)社提出與楊某通話的楊進當時已調離某分社,故該份證據不能證明轉貸事實存在。
7.嘉興市大江南絲綢有限公司與中國繭絲綢交易市場等賠償損失及返還期貨保證金糾紛案(2012)民提字第104號
最高法院認為,經本院再審庭審質證,交易市場、結算公司對大江南公司提交的光盤所記錄談話事實的真實性沒有疑義,亦沒有證據證明大江南公司在取得上述證據時采用了強制等非法手段。其雖對大江南公司整理的《談話錄音錄像記錄》文稿內容有異議,但沒有提交足以反駁的證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第七十一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問題》第七十條相關規(guī)定,本院對該光盤記錄的談話事實及《談話錄音錄像記錄》內容的真實性及證明力予以確認。、
8.李生堂與白正祥等企業(yè)出資人權益確認糾紛案(2013)民提字第23號
最高法院認為,本案訴訟期間,李生堂提交了一份其與白正祥之間的通話錄音,該錄音內容清晰、連貫,沒有明顯的變造或技術處理痕跡,白正祥雖然主張該錄音證據內容有疑點、不能作為判斷兩人實際通話內容的根據,但一審質證時其認可該錄音是其本人的聲音,原審期間其對存在通話的事實及錄音的真實性未予否認,亦未申請司法鑒定,故本院對該錄音真實性予以確認。原審法院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六十九條不予采信該份錄音證據不當,本院予以糾正。
9.四川航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與中鐵二十四局集團有限公司勞務合同糾紛案(2013)民申字第825號
最高法院認為,航建公司主張返還其進場時交納的200000元履約保證金以及代付的30000元模板定金,僅有通話錄音為證。中鐵二十四局質證認為不能確定通話人、通話時間及內容,且無其他書面證據加以佐證,對該視聽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lián)性均不予認可。一、二審法院以證據不足為由未予支持,并無不妥。
10.承德市華聯(lián)山莊休閑度假村有限責任公司與承德市金匯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等租賃合同糾紛案(2013)民申字第689號
最高法院認為,關于四份錄音證據是否構成再審新證據的問題。華聯(lián)山莊公司申請再審提交的四份錄音證據系其單方制作的錄音書面記錄,無視聽資料與之佐證,金匯公司不予認可。上述錄音證據分別形成于金匯公司起訴前和一審庭審辯論終結后、二審庭審前,屬于原審庭審結束前已客觀存在但未在原審中提交的證據。作為錄音制作人的華聯(lián)山莊公司不可能在原審庭審結束后才發(fā)現上述證據,也無合理理由認定該公司因客觀原因無法取得或在規(guī)定期限內不能提供上述證據。因此,華聯(lián)山莊公司提交的四份錄音證據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審判監(jiān)督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審監(jiān)解釋)第十條關于新證據的規(guī)定,不構成再審新證據。
11.陳刊等與陳泰安借款合同糾紛案(2013)民申字第805號
最高法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六十九條第(三)項規(guī)定,存有疑點的視聽資料,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第七十條第(三)項規(guī)定,一方當事人提出的有其他證據佐證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無疑點的視聽資料或者與視聽資料核對無誤的復制件,對方當事人提出異議但沒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確認其證明力。本案中,對陳刊、融和公司提交的錄音錄像資料,廣西公明司法鑒定中心受其委托,作出一份桂公明司鑒聲像字[2012]第007號檢驗鑒定文書,鑒定意見為:送檢的數碼錄音筆上時間長度為22分16秒的音頻文件內容沒有經過剪輯;送檢的鑰匙數碼錄像機上的音視頻文件內容沒有經過剪輯;送檢數碼錄音筆上時間長度為22分16秒的音頻文件內兩名女性對話錄音材料中其中一女性的語音與送檢的鑰匙數碼錄像機上視頻文件內其中一女性的語音(鄧慶逸)相一致。從二審查明的案件事實來看,該資料系陳刊、融和公司私自錄音錄像而成。且錄音錄像資料中的對話雖有提及“借款”、“付息”等有關詞句,但并不能完整地反映本案2120萬元欠款系由多少或者全部由高額利息形成,陳刊、融和公司又未提供其他充分有效的證據予以佐證,二審判決未予采納亦正確。
12.乾安東方能源化工有限公司與王龍等買賣合同糾紛案(2013)民申字第529號
最高法院認為,關于山東恒泰錄音錄像證據能否采信的問題?!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七十條規(guī)定:“一方當事人提出的下列證據,對方當事人提出異議但沒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確認其證明力:……(三)有其他證據佐證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無疑點的視聽資料或者與視聽資料核對無誤的復制件……”。錄音錄像屬于視聽資料,山東恒泰提供的錄音錄像雖未經過被攝錄人員許可,但該錄音錄像的方法未侵害他人合法權益,其內容未侵犯他人隱私、人身、人格等權利,也未違反法律禁止性的規(guī)定,而且該份證據經過法院委托鑒定機構進行了鑒定,結論為未發(fā)現檢材經過剪輯處理。根據上述規(guī)定,該份證據具有相應證明力,二審法院予以采信,并無不當。
13.慶陽市鑫鑫果業(yè)儲運有限公司與慶陽市錦嶸商貿有限責任公司企業(yè)借貸糾紛案(2014)民申字第241號
最高法院認為,鑫鑫公司提供的張寶印、李朝陽、張萬成、鮮治杰、左愛琴等人的證人證言及錄音資料中,張寶印自認是鑫鑫公司的副經理;張萬成是為鑫鑫公司建果庫的施工人;鮮治杰、左愛琴給鑫鑫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劉志秀借過款;李朝陽陳述給錦嶸公司法定代表人付文義投過資,雙方合作不是太愉快??梢姡鲜鲎C人與本案均存在一定的利害關系,其證言及錄音的證明力較弱,不足以采納作為認定本案兩筆借款含有高額利息的證據。
14.董衛(wèi)星因與趙愛斌等民間借貸糾紛案(2014)民申字第781號
最高法院認為,對于董衛(wèi)星申請再審提供的標注時間為2014年1月19日董衛(wèi)星與袁愛民的電話錄音和標注時間為2014年4月20日的董衛(wèi)星與趙愛斌電話錄音證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審判監(jiān)督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規(guī)定,再審申請人提交的四類證據為新證據,一是原審庭審結束前已客觀存在庭審結束后新發(fā)現的證據,二是原審庭審結束前已經發(fā)現,但因客觀原因無法取得或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不能提供的證據,三是原審庭審結束后原作出鑒定結論、勘驗筆錄或者重新鑒定、勘驗,推翻原結論的證據,四是當事人在原審中提供的主要證據,原審未予質證、認證,但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本院認為,董衛(wèi)星提供的該兩份證據并不符合司法解釋規(guī)定,不是法律意義上再審程序的“新證據”,且趙愛斌對其真實性并不認可,董衛(wèi)星亦未提供進一步證據證明其真實性,就通話內容而言,亦存在前后矛盾之處,對此存有疑點的視聽資料證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無法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15.王翔群與安陽市廣宇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等民間借貸糾紛一案(2014)民申字第641號
最高法院認為,再審申請中,王翔群再次以其在一、二審中提供了錄音證據作為支持其再審主張的證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一條的規(guī)定,人民法院對視聽資料,應當辨別真?zhèn)危⒔Y合本案的其他證據,審查確定能否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因此,在王翔群僅提供錄音證據,不能提供其他證據予以相互印證,且該錄音證據也未能直接證明王翔群欲證明的事實、廣宇公司又予以否認的情況下,該證據的證明力不足以推翻廣宇公司提供的書面證據的證明力。
16.王守成與單學強等損害股東利益責任糾紛案(2014)民申字第1989號
最高法院認為,王守成提供的電話錄音材料僅表明,談話人曾經談論過轉讓協(xié)議問題,但轉讓的標的、價格、付款時間等合同必要條款內容并沒有明確涉及。僅憑該錄音材料不能證明案涉股權轉讓協(xié)議成立并已履行,不能以此得出二審判決認定基本事實及裁判結果錯誤的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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